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 鄭世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明懋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民國10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而本件則係於新法施行後方始繫屬,故加計起訴前之利息數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151,068元(計算式:100,000元+51,068.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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