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0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楊士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命原告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932元(本院按:計算基礎之本金、年息如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計算至113年2月21日即支付命令聲請狀繫屬前1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補提民事準備狀,內含應載完整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並請檢附債務人之還款交易明細、催收通知等件(原支付命令聲請狀僅附信用貸款契約書)。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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