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79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 律師
張馨月 律師
被告 王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1月4日下午4時宣判,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