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79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 律師

張馨月 律師

被告 王德仁

王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1月4日下午4時宣判,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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