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爵綸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爵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爵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0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755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668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楊爵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0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755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668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1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1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00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9月26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何燕蓉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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