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原告 吳張美女 (兼 吳老義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 律師被告 王聖惟
王永隆 張玉華 上列被告王聖惟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王聖惟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其及原告認應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劉芳菁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宣容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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