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易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聖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其告訴人 劉麗玲 、 黃曉芬 於辯論終結後撤回過失傷害告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易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聖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其告訴人 劉麗玲 、 黃曉芬 於辯論終結後撤回過失傷害告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