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2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劉彥麟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離婚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嗣因和解成立應退費2,000元,故尚須繳納1,0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4部分應徵收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2,000元。茲依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