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勝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勝達於民國101年9月13日凌晨零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鄉○○街○○○巷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蘆竹街與蘆竹街190巷交岔路口欲左轉富國路時,本應注意行經劃設有停車再開之閃光紅燈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接近,並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方得續行,而依當時天氣雖陰,但夜間有照明光線、柏油乾燥路面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竟疏未注意,未暫停讓幹線道直行車先行,適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沿蘆竹街由富國路往中正北路直行之 林凱莉 行經該路口,因未減速慢行且未充分充分注意車前狀況,致碰撞廖勝達上開車輛左側車門,林凱莉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左手掌第2、
4掌骨骨折、左膝、左大腿擦挫傷之傷害。經林凱莉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林凱莉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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