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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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國鈴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國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簡國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於93年8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97年6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2月,又因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4月30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8月,均確定在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年4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⑴於93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⑵又於94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
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606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此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910號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8月確定;⑶於96年間因贓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5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61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3案則接續執行。查受刑人於94年3月29日入監,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9月20日,惟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9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
108年3月8日,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