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提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提字第10號聲請人 曾柏瑋 被提審人 羅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提審聲請書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一、經法院逮捕、拘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
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提審應以聲請時,聲請提審對象係在受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之狀態下為前提,否則即與前述提審法規定要件不合,應由受理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本件被提審人羅丹於民國105年4月初有持刀威脅同學及母親之行為,被提審人父母希望其能就醫,被提審人乃於同年4月4日22時許與其父母共同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協調就醫之事,同年4月5日2時許協調後被提審人願意隨同家人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下稱松德醫院)就診治療,然於松德醫院急診室期間,被提審人因情緒失控,其父母便協請警察協助,嗣經急診醫師評估被提審人狀態應住院,在徵得被提審人同意後,將被提審人送入加護病房住院治療迄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福德街派出所、吳興街派出所、松德醫院查證屬實,並有松德醫院病歷資料、被提審人簽署之住院同意書、臺北市通報「社區緊急醫療小組」、協助或護送社區嚴重精神疾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疾病患者醫療服務單、本院105年4月9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足見被提審人係由家屬帶同前往松德醫院就診,並經被提審人簽立住院同意書,難認其有遭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以強制力逮捕、拘禁之情形,是聲請人所為聲請並不符合前述提審法所定聲請提審之要件,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