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民生家事商業職業學校間因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2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7,4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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