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29號原告 黃廖淑清 被告 林冠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2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彭俊維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彭俊維業經本院通緝,應待被告彭俊維之刑事案件經通緝到案審理終結後,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商啟泰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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