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04號原告 劉奕孜 被告 蔡侑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69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蔡宗儒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