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易字第7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恩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592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佳恩與告訴人 游雅亘 前為男女朋友,李佳恩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28日11時11分,在不詳地點,利用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李佳恩」之暱稱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後,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李佳恩FACEBOOK動態網頁中,公開張貼文章標題為「桃園新X護專游X?我們2018年6月份在一起」,內容撰寫「今年2月9號,同時也跟別的男人在一起7個月了」、「信任你的結果同時又被我發現你去做酒店」、「你毫不猶豫的劈腿」、「操你媽的,難怪你陰道炎,真的很破...」等言論,並張貼對話紀錄(對話紀錄背景為告訴人照片),供不特定人與網路上公開閱覽見聞內容,公然侮辱並指摘足以毀損游雅亘名譽之事,貶損游雅亘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存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楊奕泠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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