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0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少懷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7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少懷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3行「基於侵入建築物之犯意」之記載更正為「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住所,所為對居家安寧秩序產生之危害,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供稱要找 李宜庭 ),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阮卓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7475號被告鍾少懷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巷00號
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少懷與李宜庭前為男女朋友,明知李宜庭借住在其外祖母 黃玉華 住處,且未得李宜庭、黃玉華同意,而基於侵入建築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23日11時30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以攀爬方式踰越該址2樓窗戶後無故侵入,因發現李宜庭未在家中始行離去。嗣黃玉華接獲鄰居告知見聞有不明人士闖入,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玉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鍾少懷於警詢中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㈡告訴人黃玉華於警詢中之指述全部犯罪事實。㈢證人李宜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事前未與被告聯絡相約,係被告自行擅自侵入,證人係在外接獲通知方知被告侵入之事實。㈣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照片乙張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檢察官阮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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