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50號原告 李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俊曉 被告 馮慶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5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32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1日送達原告(105年8月22日寄存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經10日發生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