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65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范振鐘 被告禾登光源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政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關於新臺幣「捌佰叁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捌拾叁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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