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永輝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永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昆璋
法官鄭聖業法官洪翠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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