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22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曲昌安 訴訟代理人 傅淑萍
蘇伯瑞 律師 吳玲華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林仁根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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