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茂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茂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茂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3年6月,合計
6年8月,於民國102年1月22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6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1年度上易字第1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桃簡字第198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確定。
再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07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
4月確定。上開㈠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㈡於101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
19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3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2年1月22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㈠、㈡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8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9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5月1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
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441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