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 趙世瑋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交字第三一九號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言詞辯論庭上,被告有諸多對原告不利之言詞,且判決書均不採信原告之說辭,僅以事實認定,而忽視事實造成之動機、理由。此項判決,原告礙難接受,爰為主張並維護原告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檔案,俾便原告提起上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交字第319號交通裁決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