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5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5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575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
2、另就聲明中是否欲請求連帶及利息計算基礎、利率本金皆有誤載或欠缺,請一併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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