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5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5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5868號債權人甲○○
之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具狀說明本件是否欲請求利息,若是,請
2、第三人 吳添丁 及債權人甲○○與本案原因事實有何關聯,及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請一併說明。
3、何以委託書中委託人既為乙○○亦成為本案之債務人,請具體陳明。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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