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監宣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30號聲請人 黃世文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陳報業經依裁定向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66號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 黃世美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黃靜慧 陳報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以憑辦理。
㈡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或相鄰相等面積之土地
,於近1年之買賣成交價格或市價資料,及地籍圖謄本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