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256號聲請人 吳維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宗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提示日為何?(因聲請狀附表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為空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