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9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瑋伶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7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781元,應繳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