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271號聲請人 廖素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周品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票號WG0000000之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所陳報之提示日早於發票日期為無效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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