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273號聲請人 陳慶源
陳錦雄 前列陳慶源、陳錦雄共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丞升 、 張睿承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