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81號原告 林玥妏
謝家才 被告 吳維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黃佳琪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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