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80號原告海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群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 律師被告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複代理人 蔡昆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2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就另案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581號確定判決是否對本件訴訟標的(即被告106年11月18日股東臨時會選舉及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決議)已有形成力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