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98號
原告 林宥維
被告 林瑞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83號,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廖宏偉
法官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