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博鈞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博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峻彬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