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07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馨慧 (原名 黃慈雲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零捌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黃馨慧(原名黃慈雲)於民國95年5月10日向債權
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114084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馬竹君◎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