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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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68號上訴人 費建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尤國寶 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36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萬6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04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