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33號上訴人 呂子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聖弘蔡易修蔡易辰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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