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三四號
原告甲○○
丙○○原告甲○○、丙○○與被告昆鼎營造有限公司、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三萬零七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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