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0號),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該判決並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確定。受刑人竟於緩刑期間內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故意更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新店簡易庭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以九十二年度店交簡字第五0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嗣並經確定,因而聲請將本院前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0號所對受刑人宣告之緩刑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影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刑事第九庭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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