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八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
林松助(即台北市神明會公業保儀公之管理人)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台北市○○區○○街三百號一樓房屋,依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四三三九號強制執行事件鑑價結果,該價額應為新臺幣捌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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