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6.08.27│96.11.10││├──────┼─────────┼─────────┼─────────┤│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6年度毒│彰化地檢9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835號│字第10476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204號│97年度上訴字第2198│││實│││號│││審├────┼─────────┼─────────┼─────────┤││判決日期│96.12.21│97.11.28││├─┼────┼─────────┼─────────┼─────────┤│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2204號│97年度上訴字第2198│││決│││號│││├────┼─────────┼─────────┼─────────┤││判決│97.01.14│97.12.22││││確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1158號│執字第537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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