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7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費,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家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