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990元(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85,512
  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99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家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