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潮簡字第27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謝福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陸萬玖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
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
公告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鄭美雀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