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924號
原   告  蔡政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聖煌王春彩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72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另請補正起訴狀繕本二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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