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681號
原 告 周國庠
周羅雪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宏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