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號
聲請人永發茶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法院書記官莊錫聰┌────────────────────────────────────────────────────┐│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永發茶業有限公司游│第一商業銀行羅東分│93年7月31日│62,468元│UA0000000│││1│明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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