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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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7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最高法院於民國92年6月19日以92年度台上字第333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確定。茲查受刑人於緩刑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最高法院於93年11月18日以93年度台上字第609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受刑人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共6份,認其於緩刑前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