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債務人 楊怡愷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⒈債務人依民國95年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⒉債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藍色,報表編號:PLR2)。
⒊債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⒋債務人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⒌債務人之在職證明。
⒍債務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⒎說明債務人所領取98、99年度年終獎金暨績效獎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⒏說明債務人除勞健保外,是否有投保商業保險?若有,提出該保單。
⒐債務人子 黃韋軒 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⒑債務人前配偶 黃正雄 之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若無法提出,應提供黃正雄之身分證字號及規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法院職權調查。
⒒債務人母親 黃美燕 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
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黃美燕之子女共幾人?如何分擔對其之扶養費?⒓說明債務人目前居住址房地之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該房
地之坪數、現居住成員;並提出該房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
⒔債務人自陳每月支出1萬元扶養其母親黃美燕,說明該支出之必要性。
⒕債務人自陳每月支出1,000至1,500元之交通費,說明其每日
上班之交通路線(若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應說明站名及票價)。
⒖債務人自陳每月支出手機費用約1,000元,提出單據及說明必要性。
⒗債務人前曾依95年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簽立協議書,說明於何時為何未依約履行而於98年間與個別債權金融機構(諸如:國泰世華銀行、元大商業銀行台新商業銀行等)分別簽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並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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