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王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如附表編號8所示各罪,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8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裁定各1份在卷可查。
㈡按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
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倘違反外部性界限,固屬違法,違反內部性界限,亦係不當,均為通常上訴、抗告程序救濟之範圍。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6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裁定應執行刑及如附表編號8所示判決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
㈢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
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10月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執聲卷第9至10頁)附卷可稽。
㈣從而,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再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受刑人回覆「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9頁),是本院審酌上情,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附表】:(時間:民國)
編號12罪名①詐欺取財②侵入住宅竊盜③侵入住宅竊盜④侵入住宅竊盜竊盜宣告刑①有期徒刑9月②有期徒刑8月③有期徒刑7月④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①111年5月28日②111年7月9日③111年9月23日④111年9月24日111年6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196、2197、2198、2199號、111年度偵字第52524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ll年度偵緝字第2196號,應予補充更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196、2197、2198、2199號、111年度偵字第52524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ll年度偵緝字第2196號,應予補充更正)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633號、112年度易字第145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11年度易字第2633號,應予補充更正)111年度易字第2633號、112年度易字第145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11年度易字第2633號,應予補充更正)判決日期112年2月21日112年2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21日112年3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57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572號附表編號1至7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
345侵入住宅竊盜①竊盜②毀損他人物品③違反保護令④竊盜持有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8月①有期徒刑6月②有期徒刑5月③有期徒刑4月④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111年5月22日①111年6月7日②111年6月7日③111年6月26日④111年6月27日111年10月中旬某日至同年11月14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11月14日,應予更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ll年度偵緝字第220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ll年度偵緝字第220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47號本院本院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9號112年度易字第59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度易字第59號,應予更正)112年度中簡字第625號112年3月13日112年3月13日112年3月30日同上同上同上112年4月11日112年4月11日112年4月27日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57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57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118號附表編號1至7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
678違反保護令①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②侵入住宅竊盜①竊盜②竊盜有期徒刑4月①有期徒刑9月②有期徒刑8月①有期徒刑3月②有期徒刑4月111年9月15日①111年6月15日②111年9月7日①111年6月25日②111年9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0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75、6845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l2年度偵字第4075號,應予補充更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456、17593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12年度偵字第15456號,應予補充更正)本院本院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576號112年度易字第920號112年度簡字第815號112年3月31日112年5月29日112年6月29日同上同上同上112年5月2日112年6月27日112年8月1日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18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66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558號附表編號1至7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附表8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8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