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00號原告 高文義 被告 蘇培德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時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9月11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40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周煒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