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34號聲請人 沈桂香 相對人 徐錦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提存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慈郁